第四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企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机构、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评审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出版企业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出版企业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出版企业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出版企业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存在出版企业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不予通过审批”情况的。(www.daowen.com)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整改期满后没有明显效果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出版企业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级,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出版企业在出版质量、政治导向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提前评审规定进行提前申请评审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出版企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出版企业名单、评审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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