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良出版服务质量研究及措施

优良出版服务质量研究及措施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四条各级出版企业评审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第三十七条出版企业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第四十一条对做出不合格评审结论的出版企业,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撤销图书出版许可证、出版企业等级证书,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优良出版服务质量研究及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出版企业评审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分级激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优秀、良好、合格的出版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出版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出版企业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出版企业持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批复文件、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出版企业等级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出版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与出版企业签订改进与达成目标责任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七条 出版企业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出版企业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出版企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出版企业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出版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出版企业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www.daowen.com)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做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做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出版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对做出不合格评审结论的出版企业,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撤销图书出版许可证、出版企业等级证书,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将出版企业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四十三条 出版企业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一)因出版企业地址、名称、章程、注册资本、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因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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