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企业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机构;评审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出版企业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收到出版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30日内予以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出版企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出版企业也可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出版企业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出版企业的书面评价、出版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保证体系相关文件及执行情况相关文件。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
(四)接受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设立的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 出版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图书质量监测指标。
(二)出版图书质量的网络评价数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图书出版所需基础设施符合情况。
(二)出版企业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读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九条 出版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判出版企业评审不合格:
(一)出版导向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并未及时纠正的。(www.daowen.com)
(二)图书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设立出版企业应当具备的规定条件的。
(五)暂缓登记期满,仍未符合评审基本条件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评审,经催告仍未参加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机构。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出版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出版企业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出版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机构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评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出版企业评审结论的批复。
评审结论,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一般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出版企业、评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审周期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影响出版图书质量的相关流程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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