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版物的监督管理,促进出版物质量提升,逐步建立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社会评估机构、读者团体和专家参与的出版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出版企业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保证出版物质量,提高出版企业图书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版企业评审是指出版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企业监督管理要求,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出版企业对出版物质量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其出版物的质量情况进行的评价,以确定出版企业等级并实施退出管理的过程。
评审机构是指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出版企业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机构可以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从事出版业务的各类出版企业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出版企业评审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读者为中心。
第五条 各类出版企业评审标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www.daowen.com)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出版工作特点、出版企业管理实际,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出版企业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根据出版企业的出版物质量对其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出版企业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出版企业评审,促进出版物质量的监督审查管理机制,根据其出版图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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