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评价咨询专家选聘及换届机制研究结果

评价咨询专家选聘及换届机制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评价咨询专家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选聘。评价咨询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举办的培训、考核,提高思想、政策、职业道德、专业水平。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咨询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咨询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评价咨询专家选聘及换届机制研究结果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社会评估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消费者团体、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评价咨询专家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选聘。评价咨询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举办的培训、考核,提高思想、政策、职业道德、专业水平。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三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出版产品评价经验,较高的写作能力、相关专业水平,熟悉相关领域国内外水平和发展状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出版产品内容所属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出版产品出版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

第十四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出版产品作者的著作权,保守尚未公开的出版产品内容。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www.daowen.com)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遴选评价咨询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咨询专家一般应从评价咨询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根据被评价出版产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适当比例的专家。委托方、出版产品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出版产品的评价。

(二)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咨询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评价方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价咨询专家,并说明理由。

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据需要可以在评价前或评价后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以增强评价咨询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接受社会监督。

(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咨询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十六条 评价咨询专家在出版产品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出版产品内容质量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出版产品出版企业或作者提供充分、翔实的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出版产品出版企业或作者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出版产品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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