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
(二)从事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出版产品出版、编校相关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库。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七)试点管理部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评价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出版产品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或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出版产品未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过法定程序出版的。
(3)出版产品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出版产品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出版产品内容宣扬邪教、迷信或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www.daowen.com)
(7)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出版产品内容涉及侵权的。
(二)评价机构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评价机构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评价机构只能在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评价机构不得受托和承担范围以外的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
(二)评价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评价的内容和要求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评价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报告。
(三)评价机构应当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评价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评价机构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评价机构对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评价机构应当按合同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按照最终评价结论随意变动。
(九)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委托方、出版企业及作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未经公开的出版产品内容或转让被评价出版产品关键内容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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