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长效机制研究:关于出版产品质量评价原则性标准的规定

长效机制研究:关于出版产品质量评价原则性标准的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版时间超过10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出版产品,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类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原则性标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出版工作特点指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价标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长效机制研究:关于出版产品质量评价原则性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产品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出版行业的繁荣和发展,构建科学、严格、有效的质量评价机制,推进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建立的出版企业出版的出版产品的内容质量第三方评价。本办法中的出版产品是指由出版企业出版的不包括封面和封底在内49页以上的印刷品,具有特定的书名和著者名,编有国际标准书号,有定价并取得版权保护的出版物。出版时间超过10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出版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是指按作者、出版企业或其他个人、机构作为委托方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相关领域作者、编辑及专家学者,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出版产品的内容质量进行审查和辨别,对其载体价值、文娱价值、学术水平、影响水平、资讯价值、实用价值、教育有效性、政治文化方向、作者专业水平等层面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出版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对出版产品的编校质量、设计质量和印制质量不做评价。

第四条 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的具有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委托,有偿提供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www.daowen.com)

第五条 各类出版产品内容质量评价原则性标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出版工作特点指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价标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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