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立法工作纪事》

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立法工作纪事》

房地产开发用地属国家所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出让金应归国家。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而被一些单位或个人拿去。为保护国家对国有土地的收益,除前面已提到的,对行政划拨土地要严格依法限制范围,强调要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为了便于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财政。国家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出让金当然应当归国家,由国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而不能归某个单位,更不能归个人。所以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www.daowen.com)

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于没有交使用权出让金,如果要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里所说的其他处理,是指转为国有股份,或者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等,这些都要按国务院规定办。

第四,不同地点的房屋出租,同样房屋的租金不同,有的高,有的低。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差价?其中有土地价格的因素。有的房屋,原来租金低,由于市政建设的发展改善了房屋所处的环境,租金上升,也是包括了土地价格因素。租金中有一部分是土地收益,应当归国家,因国家是土地所有者。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