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管理混乱,是房地产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几个重要环节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主要有四点:
第一,按期开发。现在,有些房地产经营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期开发,造成土地大量闲置。针对这种情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如果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果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禁止炒地皮。现在有些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自己并不开发,而转手倒卖,炒地皮,从中牟利,结果土地价格越炒越高,增加开发成本,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炒地皮。怎么规定的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才能转让房地产。
第三,商品房预售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有利于吸收扩大开发资金。为了保护购买者的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其中包括,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同时还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www.daowen.com)
至于预购商品房后,对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能否再行转让,即炒楼花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同志认为,炒楼花会导致房价上涨,影响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主张禁止;也有人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有利于搞活房地产市场,主张应当允许。经过研究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有各种不同情况,有的是为了谋利而炒楼花,也有的是个人购买后因需现金而转让,原因不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有些情况不允许转让,某些情况可以允许转让。因此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问题。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采取登记制,还是审批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发育还不太成熟,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多、过滥,主张实行资质审查,即在工商登记之前,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样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张实行登记制。经过研究认为,从改革方向考虑,并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除对特殊的某类企业,如金融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外,一般企业的设立,应采取登记制。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过滥,关键是要具体规定设立的条件,明确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什么条件,这样在登记时就容易管理。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采取登记制,同时对设立房地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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