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 全国法院系统房地产法培训班)
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我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审议这部法律的一些主要问题和情况作个介绍,供同志们学习参考。
房地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物质基础和前提,有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可以带动建筑、建材、轻工、化工等50多个相关产业和促进旅游、商业、金融、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也为国家开辟一条重要财源。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问题:一是土地批租热、建开发区热,1991年全国有开发区1200个,到1992年8月,猛增到1900多个,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失控,国家土地资源流失,1993年我国减少耕地900万亩。二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不合理,1992年1—7月开发商品房中,住宅占72%,别墅、度假村超过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多、过滥。三是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健全,交易不规范,价格混乱,炒地皮、炒房产现象严重,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每年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大约达100亿元。(www.daowen.com)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房地产管理法。至于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这个法不调整。
我介绍四个问题,一是房地产开发用地;二是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三是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四是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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