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劳动法的贯彻执行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如果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顺便讲个问题,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法院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处于重要的地位,负有光荣的职责。要健全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怎么办?违法必究。谁究?人民法院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可缺少的。
人民法院审判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1979年以来,在民事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的民事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法院组织、制度方面,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这些法律,对民事诉讼、法院组织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为民事审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予以完善、补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专门有一段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提的是完善补充,而不是推倒重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等,这些法律都为法院审理案件进一步提供依据。我们在制定劳动法的过程中,对草案中法律责任这一章,作了较大的改动和充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www.daowen.com)
我国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宪法是基础,法律是骨干,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院依法审判,依什么?行政诉讼法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法律是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是审理案件的依据,对规章是参照。统一的、多层次的立法制度,对加快立法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是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或者相互矛盾,这就在执行中发生了问题,对法院审判也带来了问题。怎么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特别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们不是联邦制国家,而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法制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法制统一,只有统一的法制,才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全国要统一,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予以具体化,但不能另起炉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抵触,应服从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要注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要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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