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要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李鹏总理提出这个议案时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来文中就明确指出,制定劳动法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法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就明确规定是“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什么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作为劳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具体说,就是“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企业和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用人,劳动者根据个人志趣、技能等条件选择不同的职业,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来配置和调节劳动力。
过去,我国的国有企业长期采取由国家统包统配劳动力的办法。企业要人、劳动者找工作,不是通过市场,而是找政府,由政府分配。所以有人形容说,是“国家包揽、行政隶属、身份差别、终身固定”。1986年,我国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对企业新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两种用工形式并存。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初步确立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进行了优化劳动组合,有的还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探索。据初步统计,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有2500多万人。劳动法总结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劳动合同制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市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解雇和辞职等,都作了规定。这次制定的劳动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是劳动市场的主体,通过劳动市场,自主用人,自主择业。(www.daowen.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地方和企业提出,推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但是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因为,目前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只占国有企业职工的三分之一左右,一些老职工对实行合同制尚存有种种顾虑,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我们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时,有的厂长说,我们厂虽然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单位,但我们没有真正全部实行,对一些多余的职工不敢辞退,而有些技术骨干又留不住,有的职工被辞退后,到市政府有关部门静坐,有一个稳定的问题,政府就通知企业,谁家的人谁家领回去。企业的同志普遍反映,关键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要真正普遍建立起来,不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就有一定困难。有的同志主张,先搞社会保障,水到渠成,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就好办了。劳动制度改革要考虑实际情况,但还得改,不能等。进行劳动制度改革,要有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搞不好,会影响稳定。中央提出,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改革方向和实际情况的关系。我们立法也是这样,要处理好改革方向和现在的实际之间的关系,方向要明确,但还得考虑实际情况。因此,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允许有步骤地实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最后在附则中增加了一条,就是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劳动法一方面规定,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方向,引导、促进劳动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又考虑到现实情况,需要有一个过程,允许省级政府根据情况制定实施步骤。这样规定,方向明确,有条件的要按这个办,积极地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真正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允许分步骤来实施,不是法律一生效,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要说明的是,允许分步骤实施劳动合同制,是对国有企业原有老职工说的,对私营企业、三资企业,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是一。二是,对国有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要采取积极态度,创造条件来实施。为什么法律规定省级政府根据情况制定的实施步骤要报“国务院备案”,就是为了使国务院能够掌握情况,积极指导,推动劳动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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