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行为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没有,但是,全面系统地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这是第一部。这部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全面调整和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和福利以及劳动争议等,都作了规定。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还要根据这部法,制定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
这部法基本是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全民、集体、私营)、各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以及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由这部法调整。这部法对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因为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和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从法律性质来说是不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平等主体,属民事关系,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合同。而国家机关与公务员是行政法上的特别法律关系,不实行劳动合同,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不同的。关于公务员,国务院已经制定公务员条例,以后还要制定公务员法,这已列入人大的立法规划。有关公务员的问题,由公务员法调整,劳动法不调整。西方各国对企业劳动法与公务员法也是分别制定的。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与社会团体,这个法调不调整?有各种各样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劳动人事制度比较复杂,有些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依合同聘任、解聘,有些事业单位是依照国家机关的人事制度进行管理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对党派团体,中央已明确,党的机关适用国家公务员条例,工、青、妇等十八家社会团体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这部法基本上是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方面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是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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