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为了完善宏观调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价格法和税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货币政策目标坚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同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并对货币政策工具的种类和运用,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条例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预算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以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www.daowen.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暂行条例。国家通过税收,利用税率进行调控。
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价格法在“价格总水平调整”一章中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计划,并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级政府采取干预措施,应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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