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保护与自然资源的立法实践

物权保护与自然资源的立法实践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通则规定得比较原则。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物权法,但在先后制定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以及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有关的用益物权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关系到经济持续发展的大问题。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特别强调要保护耕地。

物权保护与自然资源的立法实践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物权是民法中的两大问题之一,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根据宪法关于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对各种财产权作了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民法通则对所有权作了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通则规定得比较原则。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物权法,但在先后制定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以及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有关的用益物权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为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第二,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国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供房地产开发使用。

第三,严格限制划拨土地的范围(限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为基本方式。

第四,出让土地使用权强调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www.daowen.com)

第五,禁止炒地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第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要转让房地产,应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关于担保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担保法,对抵押、质押、留置等作了规定。对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抵押物的登记、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今后,还需要制定物权法。

上面说到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除有关物权的内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关系到经济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分重视这个问题,特别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特别强调要保护耕地。这次国务院提出的修订草案,为了保护耕地,将土地的管理改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又如,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又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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