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金融立法工作纪事及监管措施

中国金融立法工作纪事及监管措施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央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票据法。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金融立法工作纪事及监管措施

最近,中央举办第七次法制讲座,题目就是“金融安全和法制建设”。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金融在经济工作全局中关系重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同时,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从发展趋势看,各国政府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他提出,要“搞好金融监管和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根据中央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两个银行法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专业银行要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此商业银行有权拒绝。

第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为此,商业银行法作了一系列规定:1.实行银行业证券、信托业分离。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已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2.贷款采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金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www.daowen.com)

第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清算、呆账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两法对监督的内容、手段,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对银行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客户的资金;不得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关于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公司法对公司股票的发行、上市以及发行债券,作了规定。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法规,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务院的这一系列行政法规,对证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作了规定,同时对什么属证券欺诈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现正在抓紧研究证券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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