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务院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是:
第一,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产品劳务定价、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劳动用工、内部机构设置等十四个方面的经营权。并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明确规定,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规定了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厂长、企业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当前,要继续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还先后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www.daowen.com)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在我国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不采用两合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和上市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并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有关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特别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包括: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泄露公司秘密;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等。
国务院于1995年、1997年两次发出通知,指出: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大型企业集团试点,要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一般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一般应改建为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企业破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的条件、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包括什么是破产财产和清偿顺序)等,都作了规定。为了使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对破产清偿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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