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和遵守保密制度,积极防范保密工作纪事

建立和遵守保密制度,积极防范保密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的方针,防患于未然。制定和遵守保密制度,是积极防范,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重要保障。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在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法专门规定,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活动。

建立和遵守保密制度,积极防范保密工作纪事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的方针,防患于未然。制定和遵守保密制度,是积极防范,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重要保障。保守国家秘密法专有一章“保密制度”,对容易发生泄密的方面、环节,规定应当建立各种保密制度,主要是:

第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要遵守保密办法。例如,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不许向不应知悉的人扩散;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带到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等。

为了确保国家核心机密,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例如,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备中保存。

第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要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办法。属于国家秘密不对个人开放的工厂、车间、实验室等,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按规定经过批准的以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

第三,报刊、书籍、地图、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具有国家秘密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在使用、传递、保存等方面,都要严格遵守保密办法。(www.daowen.com)

第四,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与外国经济文化、技术等各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日益扩大。在对外交往,特别是在经济、技术合作过程中,需要向对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例如要请外国专家参与改建港口,那么有关港口的资料应当提供。在提供资料中,有些会涉及国家秘密,哪些需要、可以提供,哪些不需要或者不能够提供,需要根据情况,权衡利弊来决定。现在有些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擅自向对方提供不需要或者不应当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情况,造成泄露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在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五,会议和其他活动如果具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例如,对参加人员条件的要求,是否要记录,在什么范围可以传达,哪些秘密文件会后应当收回等。

第六,私人通信和交往中不断发生泄秘事件,有的人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造成失密,有的人将国家秘密告诉自己的子女、家属、熟人或其他不应知悉的人,随意扩散,有的人在公共场所,如公共汽车上、餐馆、影院谈论国家秘密,造成泄密。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法专门规定,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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