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确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呢?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此作了规定:
第一,规定国家秘密各种密级的具体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各种密级的标准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各个方面还需要具体化。例如,国防技术,哪些泄露了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属于“绝密”,哪些泄露了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属于“机密”,哪些泄露了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属于“秘密”,应当一项项具体化,作出具体的、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样,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在确定某一具体事项的秘密时,才能有标准和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各种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国家机关规定。也就是说,属于哪方面的国家秘密的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主管这个方面的中央国家机关来规定。
第二,对每个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各种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这里说明两点,一是密级具体范围已有明确规定的,由产生该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自行确定,哪个单位产生的,就由哪个单位来确定,不需要报上面来确定;二是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在确定密级时,应当依照规定,按规定是国家秘密的就定为国家秘密;按规定应属于何种密级,就定为什么密级,而不能由机关、单位首长个人随意确定。
第三,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单位确定。当然,保密工作部门在确定时,要与其他部门商议。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www.daowen.com)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也就是说,国家秘密是有一定期限的,原来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经过一段时间就可能不是国家秘密了,应当解除。我们过去在确定密级时,很少规定保密期限,因而一确定为国家秘密,便永久是国家秘密不能公开了。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作了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改革,主要是:
第一,确定保密期限。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长短,要根据每个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不是“绝密”的保密期限就一定要比“机密”的保密期限长。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二,保密期限的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由于情况的变化,是会发生变化的,拿密级来讲,有的要提高,由“秘密”改为“机密”,有的要降低,由“绝密”降为“机密”;拿保密期限来讲,有的要延长,有的要缩短。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保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解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提前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第二种情况是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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