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秘密范围确定:平衡保密与工作便利

国家秘密范围确定:平衡保密与工作便利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专门作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将是否“关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为划分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根本标准,这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把国家秘密和单位的一般工作秘密、企业的一般商业秘密区分开来了。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秘密事项的性质、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将国家秘密分为三级,即“绝密”“机密”和“秘密”。

国家秘密范围确定:平衡保密与工作便利

保守国家秘密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这样才能对真正是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加以保密,不得泄露,凡不属于秘密的事项,就不要保密。因此,划定国家秘密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专门作了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就明确了国家秘密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从内容上讲,必须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二是从程序上讲,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三是从空间时间上讲,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三个要素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第一个要素,就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害。

过去,我们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划得过宽,一切未经决定或者虽然已经决定尚未公布的国家事务,都属于国家秘密。把是否公布作为划分是否秘密的标准。把国家秘密范围划得过宽,对改革开放不利;对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增加透明度,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不利;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也不利。同时,把国家秘密范围划得过宽,什么都划为国家秘密,什么都要保密,对确保真正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反而不利。保守国家秘密法将是否“关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为划分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根本标准,这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把国家秘密和单位的一般工作秘密、企业的一般商业秘密区分开来了。

把国家秘密范围划得过宽,什么都划为国家秘密是不适当的,同时,认为现在实行对外开放了,没有什么国家秘密可保了,也是不正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凡是符合前面所说的条件的下列秘密事项都是国家秘密: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第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第三,外交和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第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第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第七,其他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www.daowen.com)

我们应当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掌握划分国家秘密的标准,区分信息和秘密的界限、国家秘密和单位一般工作秘密、企业一般商业秘密的界限,这样才能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突出重点”是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一个方针。凡是国家秘密,都应当保守,由于核心国家机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因此确保国家核心机密,应当作为搞好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一个重点。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秘密事项的性质、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将国家秘密分为三级,即“绝密”“机密”和“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区分不同的密级,对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密制度,这对确保国家核心机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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