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明确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的一条重要方针。然而,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是第一次,这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展而提出来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要有法可依,这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是违法必究的依据和标准。当时,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许多重要的基本法律还没有制定。那时要做到依法治国,达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缺乏客观的前提条件。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那时首先要立法。所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着重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1979年到现在,10几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在此前后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诉讼程序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八届全国人大在原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现在可以说,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基本上是有法可依了。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非常适时的。
我们最早的提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后来发展成“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现在提高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到提出依法行政,现在提到依法治国的高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义是非常重大的。(www.daowen.com)
对中央提出的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该全面、正确地理解。为什么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这是有特定含义的。
我体会这里有两层意思,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把人民的意志制定成法律,来规范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活动,依照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要治理好国家,是否仅仅依靠法律就成了?不是,除必须依法管理外,还要做好其他各方面的工作。拿社会治安来说,是否有了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要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惩治,社会治安就会好了呢?当然,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对维护社会治安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仅靠这个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教育,健全基层组织,依靠群众,搞好综合治理。要把国家建设好,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依法治国,但不是仅仅以法,还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经济、科学教育,等等。“依法治国”的提法,既突出了依法的重要性,也说明了不是仅仅“以”法治国。我们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决不是也不能够忽视和放松其他方面的工作。这是第一层意思。
第二层意思是,依法治国的侧重点是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时,要依法办事。1956年党的八大曾提出要加强法制。怎么样才算是法制健全?当时提出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两句话。有法必依,包括老百姓要遵守法律,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要遵守法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有法必依”发展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提出了“执法必严”。谁执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严格要求。为什么要这样?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严格依法办事,更为重要,因为他们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依法治国”不是侧重国家机关以法管老百姓,而是侧重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管理国家权力时要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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