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行政处罚中发生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法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从制度上予以规定,建立一些基本的制度,不要太复杂、太繁琐,主要有:
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普通程序给予处罚。
第二,实行申辩和质证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辩与质证。不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不得决定处罚。所以要这样做,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注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和减少错误。二是,事先告诉当事人,由当事人申辩和质证,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符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使当事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利于提高法制观念。如果违反了什么法都不告诉当事人,怎么进行教育呢!
第三,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分开。这是根据一些地方、部门的经验规定的。山东济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建立了办案、审查与决定分开的制度。过去,他们办理行政处罚,一般是由直接办案的各业务处、所、站自己立案,自行调查、自行决定处罚。由于缺少内部制约、监督,有些处罚定性不准、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后来改为办案、审查、决定分离,这样做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也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腐败。行政处罚法肯定了这个经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除当场处罚的外,执法人员查明事实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法给予较轻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www.daowen.com)
第四,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没财物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罚没财物归谁,是归国家财政,还是归罚没机关。归罚没机关的弊病很大,一是可能助长乱罚,二是还有可能产生腐败。罚没收入应当归国家财政,至于办案经费,应由财政拨给,分两条线。这个问题早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完全解决。第二个问题是,决定罚没财物的机关和接受罚没的机构分开,福建等地这么办了,效果很好。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并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采取这样的制度,有利于解决乱罚款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腐败。
当然,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时,会增加一些麻烦。但是,依照法定程序来办,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防止和减少错误,不但可以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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