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就是谁有权给以行政处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这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由法院判决)和团体内部处分不同的一个特点。因此,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行使,这是原则。包含几层意思:第一,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第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第三,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以行政处罚。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以行政处罚,而不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以处罚。第四,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有一些重大的行政处罚,如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由县级甚至有的要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内部谁有权决定,也是不一样的,要按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这是原则。除行政机关外,要不要开口子?开多大?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授权和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少,比较乱。原来曾设想能否不开口子,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各方面,各类行政处罚也不一样,比较复杂,而行政机关编制、人员较少,看来完全不开口子也不行,但一定要从严控制。制定行政诉讼法时,规定了授权和委托。
授权,即由法律规定由一定组织行使。法律授权是个别的,当然没问题。现在一些规章也授权,问题比较多。是否可以只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而规章不得授权。(www.daowen.com)
委托,即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这方面问题更多,要从严掌握。第一,限定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不得委托,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二,对被委托的组织,规定了必须具有的条件,不能不管什么组织都能被委托,以保证被委托组织的素质。第三,明确委托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行政处罚错了,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加重委托行政机关的责任,有利防止乱委托,有利促使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现在,行政执法部门越来越多,有的互相交插,造成多头重复处罚或者都不管。这个问题应当解决,但涉及行政机构改革,因此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好处是:第一,有利简兵精政,提高效率。第二,防止和减少重复处罚。第三,有利政府机构改革,上下级政府部门不一定都要按条条对口。这样规定,为下级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依据。第四,也不是一刀切,各地可根据自己情况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