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行政处罚法,首先要考虑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权利,应当采取法定原则。要公开,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事先了解。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的权利要予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一,申辩和质证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而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调查并决定的。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制定行政处罚法,首先要考虑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明确了,才能根据基本原则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

第一,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又要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从两方面来考虑,只强调一面忽视另一面,都是不对的。这是一条总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体现这个原则。

具体的讲,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一是,要给手段,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提供法律依据,以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的贯彻执行;二是,要防止滥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也要防止有些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责,对违法者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也不给行政处罚。

有的提出,行政诉讼法是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前面的,为什么行政处罚法先说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然后再说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保护放在保障后面?前面说了,保障和保护两方面都不可缺,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所以摆的先后不同,是因为两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不能因此说哪个更重要,哪个不重要。

第二,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权利,应当采取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没有依法规定处罚的不受处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采取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要不要采取法定原则?要。所以要采取这个原则,一是,行政处罚虽然与刑罚不同,但也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依照法制原则,应当这样办;二是,目前,乱处罚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为了解决乱罚的问题,需要采取法定原则,这是客观实际的需要;三是,现在与十多年前不同了,立法方面取得很大进展,采取法定原则是有条件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制定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就已经采取了法定原则,把原条例中类推的规定删去了。

2.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有关实体和程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将判决撤销。

第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为什么给予行政处罚?目的是什么?这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正确认识。给予处罚,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对罪犯判处刑罚,还要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www.daowen.com)

第四,公开、公正。

要公开,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事先了解。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这是一条原则。如果不公布,老百姓不知道,怎么要求遵守,更不能处罚,不然岂不是不教而诛了吗!二是,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要公正,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以处罚。给什么处罚,要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

第五,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等权利,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的权利要予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一,申辩和质证权。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行政赔偿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第六,要有监督、制约的机制。

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是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由法院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而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调查并决定的。

当然,行政处罚不能像刑事诉讼那样由几家分工,但也要有监督、制约的机制。这种制约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二是行政系统上级对下级的制约;三是司法方面的制约。后两方面的制约,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内部也要有制约,例如,对违法行为调查的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分开;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申诉或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等。监督、制约的机制,有利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或减少错误;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根据这些原则来制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制度是有极大改革的,涉及到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部门的职权、执法队伍的建设、经费等,都有很大改革,是否办得到,应该怎么办。

我们制定法律要从实际出发,但从实际出发,并不是把现在的一切做法都予以肯定,而是要根据法制的原则,总结实践经验,以改革的精神,来考虑和解决各种问题。对好的经验要予以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对不合适的做法,要予以改变。当然,也要考虑现实情况,要能行得通,有些经过努力可以办到的,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去办;有些马上办有困难,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时期,可以分步骤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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