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第一部行政处罚法,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原则和基本程序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第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专门增加了这个内容。对违法者给以行政处罚,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公民给以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第二,依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要公开,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和组织事先了解;二是给违法者以行政处罚要公开进行,这样才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现在行政处罚中发生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法根据法制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程序中要建立一些基本的制度,主要有:
第一,质证和申辩制度。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可以质证和申辩。所以要这样做,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注意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是,事先告诉当事人,由当事人质证和申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减少或防止处罚错误;三是,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使当事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利于提高法制观念。如果连违反了什么法都不告诉当事人,怎么进行教育呢?
第二,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分开。这是根据一些地方、部门的经验规定的。山东济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建立了办案、审查与决定分开的制度。过去,他们办理行政处罚,一般是由直接办案的各业务处、所、站自己立案、自行调查、自行决定处罚,由于缺少内部制约、监督,有些处罚定性不准、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后来改为办案、审案、决定分离,这样做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也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腐败。行政处罚法肯定了这个经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除当场处罚的外,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分开。对当场处罚的,要建立报告制度,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处罚后,要将处罚情况向本机关报告,以便监督,发现错误可以及时纠正。(www.daowen.com)
第三,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并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这是根据福建等地的经验规定的。采取分离的制度,有利于解决乱罚款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腐败。
第四,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申诉或检举,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主动、及时地予以纠正。
当然,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时,会增加一些麻烦。但是,依照法定程序来办,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防止和减少错误,不仅可以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处罚质量不高,经常出错,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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