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就是谁有权给以行政处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此应当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这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由法院判决)和团体内部处分不同的一个特点。因此,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这是原则。拟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这包含几层意思:一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二是,要依职权来行使。违法行为由主管的行政机关给以行政处罚,不是什么行政机关对什么违法行为都有权给以行政处罚。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以行政处罚,而不能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以处罚。三是,由哪一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内部谁有权决定,也是不一样的,要按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这是原则。除行政机关外,要不要开口子?开多大?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授权和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少,比较乱。原来设想能否不开口子,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各方面,各类行政处罚也不一样,比较复杂,看来完全不开口子可能也有问题,但一定要从严控制。一个是授权,即由法律规定由一定组织行使。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授权的是个别的。这当然没有问题,现在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授权,问题比较多。是否可以只限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授权。再一个是委托,即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这方面问题更多,更要从严掌握,准备从以下几方面限制,一是限定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否限于可以当场处罚的,可以当场处罚的都是比较轻的、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如警告、小额罚款。其他行政处罚不得委托。二是,对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要有一定条件。委托其他组织,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能是非行政机关,可否对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委托。同时,要明确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委托也要有法律依据,可否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委托的,才能委托。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随便决定委托。现在有一些市实行综合执法,可以适用法律授权或委托的办法来解决。(www.daowen.com)
与行政处罚主体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处罚的管辖问题。为了防止对该处罚的不管,或者争着管,甚至一事几次罚、几个部门罚,草案对管辖作了规定,一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二是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管辖;三是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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