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赔偿范围及其要件-立法工作纪事

国家赔偿范围及其要件-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核心问题。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是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他们如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影响面大,也较直接,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刑事赔偿也是国家赔偿的重要方面。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权力机关的赔偿和军事机关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赔偿范围及其要件-立法工作纪事

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在这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

1.国家赔偿的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根据这条规定,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是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引起的,因此国家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1954年宪法关于侵权主体的规定,只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的职权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国家机关的决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不可分的。但是,有些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来行使的,如果违法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而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是否要赔偿,由于认识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歧义。为了明确这个问题,1982年修改宪法时,特别增加了“国家机关”,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是由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国家赔偿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这不是说,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适用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行使国家职权外,还有其他行为,国家赔偿是由于行使国家职权行为引起的。如果某个国家机关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是民事赔偿,适用民事法律,而不是国家赔偿;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也属于民事赔偿,而不是国家赔偿。行使国家职权和民事活动,两者性质不同,这是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重要区别,也正因此决定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再一个是违法原则。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采取什么原则?不少国家采取过错原则,即必须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也有的国家采取违法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违法原则,即以是否违背法律规定,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提出严格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有些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没有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可以通过一定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发生赔偿问题。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是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

2.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最重要的是行政赔偿。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执行机关,国家的法律,绝大多数是由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执行的,与人民的利益直接相关。他们如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影响面大,也较直接,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刑事赔偿也是国家赔偿的重要方面。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会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对是否要包括刑事赔偿的内容,专门进行过研究,有过不同的方案,最后在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作了规定。为什么?第一,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方面,如果只规定行政赔偿不规定刑事赔偿,是不完全的。第二,从实际情况看,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错拘、错捕、错判的情况,需要对赔偿问题作出法律规定。第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有不同的情况,但许多问题是一样的,如赔偿的原则、标准等。有些国家对冤狱赔偿法是单独制定的。因为,国家赔偿有一个发展过程,是先从行政赔偿开始的,逐步发展到冤狱赔偿。我们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把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一起规定。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了规定,使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向前大大进了一步,对促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防止错拘、错捕、错判,有重要作用。

国家机关除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外,还有各级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权力机关的赔偿和军事机关的赔偿。

为什么没有规定权力机关赔偿?第一,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不具体行使行政权和审判权。第二,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第三,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应当纠正,如果还没有执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地方政府执行了,给公民造成损害,可以通过行政赔偿得到补救。第四,各国多没有对议会规定赔偿。

为什么没有规定军事机关赔偿?因为当前主要是军队在演习、训练过程中,给公民造成某些损失,这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给补偿,但不是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行政赔偿的具体范围(www.daowen.com)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诉讼法作了原则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八)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刑事赔偿的具体范围

刑事赔偿的范围多大,经过反复研究,根据我国情况,参考外国规定,原则上是对错拘、错捕和无罪者被错判的,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关于对判刑过重、超过拘留、逮捕期限的,要不要赔偿,经过反复考虑,国家赔偿法暂没有规定赔偿,但必须坚决依法纠正。为什么?第一,我国开始建立刑事赔偿制度,赔偿范围不宜一下子定得过宽,以后可以随着发展逐步扩大。第二,法律对量刑规定是有幅度的,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是重了还是轻了,有时不太好掌握。如果规定重了改判后要赔偿,反而不利于法院依法改判。目前,超过羁押期限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将赔偿定在错拘、错捕的范围内。第三,从国外看,主要是对冤狱进行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比不少国家的规定要宽,这反映了我国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

对民事审判、行政案件审判中的错判,没有规定国家赔偿,因为这两类案件经法院改判后,可以按照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赔偿,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因此,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予以赔偿。

5.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种情况,应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

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三,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第四,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例如,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劳动改造,而自伤、自残。

第五,有危害社会行为,但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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