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行政案件的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处于被告的地位。这是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的一个特点。有些同志认为,行政机关当被告多不光彩呀。这有个观念问题,因为一提被告,往往想到的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犯了罪的。其实,原告、被告只是表明在诉讼中的地位,而且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又不一样,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不一定就是犯罪分子,因为审判结果,也可能宣告无罪。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但在实际生活中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经过行政机关复议的,有的是几个机关联合作出的决定,有的是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也有的是临时机构。行政诉讼法对各种情况如何确定被告,作了明确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分两种情况:一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再一种情况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授权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有权行使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另一种情况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乡政府委托某个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样,在各种情况下,哪个行政机关是被告,就清楚明确了,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什么情况,都可以找到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权利:第一,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第二,申请回避。认为审判人员、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三,提供证据。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来证明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第四,有权辩论、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观点。第五,有权上诉。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第六,申请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同时,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遵守以下义务:第一,遵守诉讼程序。扰乱诉讼程序的,法院有权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必须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www.daowen.com)
前面已经讲了,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要正确处理司法和行政权的关系,既要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又要使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能够充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诉讼法体现了这个原则,为此作了一系列规定:第一,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当与不当的问题法院原则上不管。第二,行政法规是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之一,同时法院还要参照行政规章的规定。第三,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第四,法院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维持。第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系列规定,可以保障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充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效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只要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并不会受到束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个法律,需要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快有关的行政立法,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我讲的这些,供同志们学习时参考,如有不妥,欢迎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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