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原则成果

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原则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现在不少国家已从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展到采取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原则成果

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益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等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得不到恢复和赔偿,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也就不能完全达到。对这个问题,要制定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法尚未制定以前,行政诉讼法对申请赔偿的程序、赔偿责任和赔偿费用的来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也就是说,采取由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为什么采取这个原则?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代表政府行使的公务行为,因此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即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错,行政机关也应先负责,因为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有监督教育的责任,这样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教育。

第二,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管有无过错,都要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负责赔偿,那么可能使某些工作人员不敢大胆严格依法进行管理,这对依法加强行政管理是不利的。(www.daowen.com)

第三,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往往有限,如果由个人负责,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有时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第四,符合世界的趋势。现在不少国家已从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展到采取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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