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进行调解。还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应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可以放弃。例如,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有权要甲偿还,甲如不偿还,乙有权向法院起诉。但是,作为债权人的乙来说,也可以不要甲偿还了。这是民事诉讼中的两条原则,是由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的。
这两条原则对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呢?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性质不同,行政案件是行政机关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引起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既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应当严格履行,执法必严。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者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管理而不进行管理,也是不对的,是失职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对应收的税不收,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以行政处罚而不给以处罚,都是没有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权随意放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判决维持,违法的判决撤销,不适用调解。但是,对赔偿讼诉,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应履行的职责,那么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能否改变原处理决定呢?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了,依法予以改变,是改正错误决定,而不是放弃职责,因此是允许的。对这个问题,在制定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也有不同意见,经研究认为,如果原行政行为是错了,应当允许行政机关自己改正。行政机关改正了违法的决定,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已达到了。同时,行政机关自己主动改变、纠正,对解决问题是有利的。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是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为了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放弃职责,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是要原告同意,如原告不同意,还要进行审理;二是是否准许,要由法院予以审查,作出裁定。(www.daowen.com)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特有原则。为什么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呢,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众利益而行使的,如果当事人一起诉,在还没有确定其违法时就停止执行,那么法律秩序就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行政管理的有效进行,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法院审理结果,判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了,怎么办,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同时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我们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但不是一律都不能停止执行,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暂停执行: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也就是说,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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