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院变更判决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法院变更判决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起草过程中,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能够直接判决变更。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主要是三种形式:第一,判决维持。同时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行政案件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但开了个口子。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法院变更判决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行政诉讼法中专门有一条,规定了判决的几种形式。在起草过程中,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能够直接判决变更。对这个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法院应当有权判决变更,理由是审判权是完整的,应当包括变更权;有的认为,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变更,理由是如果直接判决变更则侵犯了行政权;还有的主张,法院应当有有限度的变更权。行政诉讼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比较准确的说法是,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但也开了个口子。

为什么采取法院不直接判决变更的原则?这个问题是以法院对行政案件审查什么为前提的,而审查什么又关系到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对此,前面已经讲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政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当与不当的问题,法院原则上不管,更不直接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主要是三种形式:

第一,判决维持。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第二,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www.daowen.com)

判决撤销,有些问题还要重新作出决定,怎么办,行政诉讼法规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间履行,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例如,外资企业法规定,外商到我国投资办企业,向经贸部门申请登记,经贸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批准或不批准,如果过了三个月既不拒绝也不批准,法院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间作出决定。

法院对行政案件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但开了个口子。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一是,只限于行政处罚,对其他的不能直接变更;二是必须是显失公正,如果稍轻稍重,法院也不要直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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