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要依法进行,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进行审查,依据什么?
我国法制体系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行政机关是依据这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什么呢?宪法是根本法,是法制的基础,是根本活动准则,法律是人人要遵守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对其他的可否作为依据,过去认识并不一致。这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当然,适用的范围和效力不完全一样,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都适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该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抵触的,适用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适用行政法规。
在起草过程中,争论大的是规章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首先,对规章的地位、作用和效力应当肯定。国务院部委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决议和命令制定规章,这是宪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是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规定的。我国各地情况十分复杂,发展很不平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些问题难以规定得太具体,需要由规章予以具体化。同时,行政管理涉及各个方面,有些问题专业性、地方性很强,不可能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因此,规章是不可少的。规章也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的依据,行政规章与道德规范不同,公民如果不遵守,是要强制执行的。另一方面,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同时,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制定规章缺乏严格的程序,因而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规章与规章之间互相矛盾;有的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也有的内容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有提请制定法律、法规,而由行政规章规定了,等等。因此,对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又应当与法律、法规有所区别。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规章是参照。(www.daowen.com)
“参照”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呢?不是。草案本来规定的是“可以参照”,后改为“参照”,把“可以”两字删去了。“参照”的意思是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与法律、法规不抵触,那么,法院就要承认其合法性,判决维持;如果发现有的规章存在问题,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法院对行政规章有一定的司法审查权,但是解释和裁决权属于国务院。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搞好制定规章的工作。在制定规章时,要注意:第一,不要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要把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否定了的一些规定,又在规章中加以规定。第二,凡是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问题,不要由规章来规定。第三,要加强对规章的审查。国务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规章的审查,发现规章的某些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要及时提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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