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如何处理,这是起草行政诉讼法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呢?第一,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第二,审查的范围不同。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妥当。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简便。第四,处理方式不一样。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而行政机关复议,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可以直接改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是否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凡是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以外,虽经行政机关复议,如果对行政机关复议裁决仍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赋予法院最后审查权。赋予法院最后审查权有以下好处:第一,经过行政复议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给法院最后审查权,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改进复议工作,认真依法搞好行政复议工作。
在向法院起诉前,是否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第二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两种做法,一是采取复议前置的原则,就是说,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一种是选择原则,是先申请行政机关复议,再向法院起诉,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原告自己选择。我们对此采取什么原则,各方面意见不一致,对各种方案都比较研究了,根据多数人意见,最后采取了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复议的以外,由原告选择。为什么采取这个原则,因为现在行政复议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复议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从尊重原告的意愿考虑,采取了选择的原则。
这是不是说,行政复议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呢?不是。在前面已经说过,行政机关自己的监督是基本的监督形式,绝大多数行政争议是由行政复议解决的。对行政复议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呢?采取提倡的态度。原草案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是放在前面的。根据大家意见,把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提到前面了。这个变动,说明提倡先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不少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有什么好处呢?
第一,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主动予以解决。有的同志对行政机关复议能否公正解决问题表示怀疑。从实际情况看,经过行政机关复议,虽然有一些问题没能解决,但多数经过复议是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特别是建立和加强行政诉讼制度以后,更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地对待和改进复议工作。
第二,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的责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可以使上级行政机关了解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这样会不会阻碍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呢?不会,因为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第三,行政争议的数量是不少的,如果都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力量难以承受。先经行政机关复议,大多数问题可以在复议中解决,个别不能解决的再向法院起诉,有利于法院集中力量去审理那些还不能解决的行政案件。(www.daowen.com)
第四,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单,并且行政机关在复议时可以直接变更,如果经过行政复议能够把问题解决,对当事人来说,也是比较方便的。
问题是行政机关应当改进复议工作,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要解决:
第一,明确复议机关。现在由于复议机关不明确,公民不知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结果告状满天飞。接受申诉的机关由于责任不明,往往转来转去,使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因此,必须明确复议机关。
第二,健全复议组织。将承担复议工作的组织或人员与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人员分开,这样有利于依法搞好复议工作。
第三,规定复议期限。复议要有期限,超过期限不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防止拖延不决。
第四,要规定复议的程序。例如要告知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听取当事人申辩等等,以有利于正确进行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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