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院行政案件的范围《立法工作纪事》收录

法院行政案件的范围《立法工作纪事》收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我们起草行政诉讼法时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和进一步健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数额在内。

法院行政案件的范围《立法工作纪事》收录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我们起草行政诉讼法时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受案范围多大,关系对公民权益保护的程度,也关系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范围。对这个问题,我们是根据以下三个原则考虑的:一是,从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已有的受案范围应当扩大。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三是,要考虑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时间还不太长,法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组织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受案范围需要逐步扩大。

受案范围要扩大,扩大到什么程度?经过反复研究,这条线划在人身权、财产权上,凡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法院都要受理。这样规定,就比原有的受案范围扩大了。至于对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则采取逐步扩大的方针,是否受理,由法律规定。这主要是指政治权利,如游行、集会、新闻出版、结社等。这样规定,既符合目前实际情况,又考虑到发展。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和进一步健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受案范围是列举还是概括规定,不单是个技术问题。由于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时间不太长,人们还不太熟悉,哪些可以起诉应当受理,哪些不能起诉法院不受理,大家一看就清楚。行政诉讼法列举了八项:

第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权。例如,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有权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损害公共财物、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海关、计量、土地管理等几十个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拘留、吊销各种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与人民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认为行政处罚违法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等。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如果违法侵犯公民权益,公民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规定,他们的经营自主权不受干涉。行政诉讼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有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促进对外开放。

第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实行许可证制度是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采矿要申请采矿证,出口要有出口许可证,经营饭馆要申请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申请卫生许可证。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些同志提出,有些许可证有数额限制,如申请去香港,虽然符合条件,但每年到香港去多少人,是有数额限制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数额在内。申请许可证,行政机关颁发或拒绝颁发都称为“作为”,还有另一种情况,行政机关既不颁发,也不拒绝颁发,而是不予答复,这称为“不作为”。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的,或者没有法定期限但拖延不予答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例如,妇女被拐卖,本人或者其家属要求政府予以解救。又如,有人要哄抢林场林木,请求政府制止哄抢等。在这种情况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违法分子,但是政府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如果不履行职责,就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依法服兵役保卫祖国,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对于保障军人权利、巩固军队是很必要的。至于企业对伤亡职工的抚恤,不是行政案件,按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处理。(www.daowen.com)

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侵犯公民的权益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公民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予以剥夺或限制;另一方面,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也要依照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有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但是,不能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例如,乱摊派,公民或组织可以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这是兜底的规定。

为什么列这八项,从这八项可以看出什么问题呢?(一)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看,除制定规范性文件外,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主要手段都包括了;(二)从涉及的范围来看,是十分广泛的,凡是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都可以起诉,并且专门把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明确作了规定,这些关系到公民、组织的生活、生产、经营生产等各个方面;(三)从行使行政行为的形式来看,既包括作为,如给予行政处罚、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等,也包括不作为,如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四)从侵犯公民权益的形式看,既包括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如拘留、查封,吊销许可证等,也包括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非法摊派。

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哪些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作了规定:

第一,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世界各国都是不受理的。

第二,抽象行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院不受理。有些同志提出,如果所依据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与法律抵触,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但问题是出在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某些规定有问题,如果不解决,其他行政机关还会据此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有权审查并宣布违法,我们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呢?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受理,不等于国家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的问题不管,问题是怎么管,由谁来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撤销与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对规章的审查权,分别属于同级权力机关和国务院。

第三,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院不受理。世界上一些国家把此称为“特别权力关系”,由政府人事、监察等部门管为好。

第四,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例如,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终局决定;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可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而不得向法院起诉,为什么由“法律规定”,而没有写法规?意思是,这个问题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而行政机关不得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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