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公、检、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证据是定罪判刑的基础。案件错不错,首先是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在证据问题上,我们有经验教训,国际上也有经验教训。例如,我国在十年动乱期间,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提出,“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造成许多冤案、假案。从国际上来看,苏联维辛斯基强调人证。他说,“证人证言是对于已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现真实的最重要的工具,证人是形成审判员内心确信的最重要的源泉”“是全部现代诉讼程序的基础”。苏联发生肃反扩大化,与这个问题有关。所以,在起草刑诉法时,特别注意解决好证据的问题。
对证据问题,不同阶级有不同的理论和制度。封建时期,采取法定证据理论。什么是法定证据呢?就是规定了,什么样的证据有效。例如,多数人证据的效力,优先于少数人证据;有身份的人即当官人的证据,优先于老百姓的证据;男人的证据,优先于女人的证据;有知识人的证据,优先于不识字人的证据。而资产阶级的理论是自由心证,主张证据是否确实,由法官们的良心来判断。我们既不是法定证据,也不是法官自由心证,而是强调客观事实。我们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检、法“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总结我国的经验,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训,同时参照国外的经验教训,在证据问题上,刑诉法作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主要是:第一,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原来草案写的是“搜集”,彭真同志把“搜集”改为“收集”,因为“文化大革命”中往往首先定框框再去搜集证据,是主观的,“收集”是讲客观的,不是去制造,而是把客观事实“收集”起来。同时,收集证据,也不是只收集证明有罪的,也要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不仅要收集犯罪情节重的证据,而且也要收集证明犯罪情节轻的证据。第二,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三,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还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是很要紧的,是为了防止逼供信。后面一段话,是公安部同志提出来写上的。他们有经验,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第四,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吸收了一些西欧国家的经验规定的,证据经过双方讯问、质证,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确实。第五,针对“文化大革命”中诬告、伪证风行的严重情况,除在刑法中规定了诬陷罪、伪证罪和诽谤罪以外,在刑诉法中又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接受控告、检举时,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并规定,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还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全面、确实。(www.daowen.com)
怎样才叫证据确凿呢?在整顿城市治安中,发现有些严重犯罪久拖不决,不能及时打击。原因是有些同志在办案时,纠缠在一些证据的枝节问题上,长期不能定案。1979年底、1980年初,彭真同志到上海、广州考察时,上海、广州的同志都提出了这个问题。彭真同志指出,要准确及时。准确,要靠事实、证据。证据是指基本的证据,能够证明基本事实就是证据。有一起杀人案,杀了3个人是确实的,但有一个被杀的是什么人没有查清,就拖着不能处理。既然罪犯确实杀了3个人,为什么因为一个死者的身份不明就不能判?有了可靠的基本事实,有了基本的证据,就可以判。不应纠缠在一些枝节的问题上,以致久拖,不能及时惩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