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行使侦查、逮捕、审判、检察权?刑诉法明确规定,这些权力,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在十年动乱期间,什么人、什么单位都可以随便抓人,随便审判。刑诉法作出上述明确规定,是为了防止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那种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干部、群众的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的现象。
在封建社会,行政、审判是合一的,我国古代的县令,既是行政首长,又管断案。资产阶级提出行政、司法分开。后来,又把审检分开。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是进步的。我们采取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如何互相制约?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必须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这是逮捕方面的互相制约。起诉方面的互相制约关系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起诉时必须经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可以决定起诉,也可以决定免予起诉。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应当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院起诉后,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也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检察院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可以判决有罪或无罪。而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提出抗诉。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www.daowen.com)
公、检、法三机关这样互相制约是不是麻烦呢?是麻烦,但是这样做,有利于减少错误,正确运用法律。有人提出,三机关的关系就是互相制约,这不完全。三机关又要配合,又要制约。就如同工厂的生产,一个产品要经过三个车间,三道工序。制约不是扯皮,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保证准确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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