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证法院审理案件及判决执行

保证法院审理案件及判决执行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证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修改民事诉讼法考虑的又一个重要的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第二个问题,关于保证判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保证法院审理案件及判决执行

保证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修改民事诉讼法考虑的又一个重要的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现在,有的被告拒不出庭,有的证人不作证,有的组织和个人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不予协助,有的当事人或亲属甚至冲击、哄闹法庭等,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法院的审理如果不能保证,判决如果不能执行,那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从说起。因此,必须要保证法院的审理和执行。

第一个问题,关于保证法院审判。

针对实际存在审判难的情况,民事诉讼法主要作了以下补充修改:

第一,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问题。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有些被告、证人等不在本地,开庭时原告、证人都来了,被告不来,如果要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才能缺席判决,那么就可能耽误很长时间。特别是被告有好几个人的案件,这次一个被告不出庭,下次另一个被告不出庭,法院审理就更困难了。所以,民事诉讼法改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就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调查取证。

法院在调查取证方面,有时发生困难,有些单位或个人不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要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对不作证的证人怎么办?有一种意见,对不作证的要给予处罚。我们对此进行了分析,不作证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怕打击报复;有的是邻居怕作了证今后不好相处;也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同时,民事案件的证据,与刑事案件还不同。因此决定,对公民个人或单位不作证的,区别对待。

公民个人不敢、不愿作证的,主要靠教育,靠提高法律意识,不规定处罚。对不作证的单位,可以给予处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保全措施。

为了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是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维护法庭秩序。

对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有规定的。为了强调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个问题,关于保证判决执行。

执行难是一个大问题,法院判决后执行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什么权威了,各地对这个问题反映十分强烈。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把如何解决执行难,作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执行难,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些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有些是有财产而拒不执行,或者转移了、隐藏了。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也各不一样,有法律上的问题,有工作中的问题,有体制上的问题,有些是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法律方面的问题,有实体法的问题,有程序方面的问题。所以,不可能在作为程序法民诉法中,把执行难的所有问题,全部予以解决。民事诉讼法从民事诉讼程序角度,对执行问题,作了补充修改。主要是:(www.daowen.com)

第一,健全法院执行机构。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实际行使执行任务的,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有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执行机构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作了这个规定,就为设立执行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增加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第二百二十七条)。被执行人如果不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为了解决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中的一些困难,专门规定,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三十条)。

第三,完善有关执行方面的一些规定。

一是,对被执行人主体转换问题,作了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了,怎么办?以其遗产偿还;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了,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是,在执行中,有的当事人和解后又翻悔,怎么办?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

三是,对执行中提供担保的问题,作了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第二百一十二条)。

四是,对执行回转问题,作了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四,对不执行或不协助执行的,规定了处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要给予处罚,特别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五,加强了对受委托执行法院的要求。

一是,增加了受委托执行的法院对委托“不得拒绝”;二是,为了防止受委托法院拖延,增加规定,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三是,增加规定,受委托法院不执行,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第二百一十条)。这既加强了受委托法院的责任,也是对受委托法院的支持。因为,有些受委托法院所以不能执行,是抵制不住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了上级法院的指令,就比较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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