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总结了200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研究部署了200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加大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严厉惩办腐败分子。在继续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走私、骗税骗汇、金融诈骗等案件的同时,要注意查办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重失职渎职案件,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亲属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司法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要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国家、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对违法违纪人员应当依法惩处,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治腐败,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是刑罚,这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关于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应当判什么刑罚,是由刑法统一规定的。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在这以前,有没有刑事方面的法律呢?有。新中国建立以后,五十年代就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但这些都是规定某一个方面犯罪的单行法律,作为全面规定各种犯罪的刑法典来说,1979年制定的刑法是第一部。刑法的制定,经过了长期的准备起草过程。再早的不说,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产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就着手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搞了二十二稿,报中央书记处审核后,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印发代表征求意见。后来,又进行修改,到1963年搞到三十三稿,毛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审查过。1979年通过的刑法就是以刑法三十三稿为基础,总结我国长期以来与犯罪斗争的实践经验,以及“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修改、补充制定的。
刑法的实施,对于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当时有些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对某些犯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刑事犯罪日趋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随着一些相关法律的制定,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出了二十二个修改、补充规定或决定,还在一些单行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共有一百三十条。为了适应新情况下与犯罪斗争的需要,总结刑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法全面进行了修订,从原来的一百九十二条,增加到四百五十二条。充实、完善对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经济方面犯罪的惩处规定,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点。
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针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提出来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处以什么刑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是不溯及既往。这是根据上述要求引伸出来的。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究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三是对罪状和量刑的规定要具体明确。1997年修订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根据情况的发展,大量充实了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分则是八章、一百零三条,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是十章、三百五十条。将贪污、贿赂罪单列一章,对渎职罪大大加以充实。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下面我分别作些介绍。
第一,关于贪污贿赂罪。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惩治贪污贿赂一贯是十分重视的。经过“三反五反”运动,为了惩治和打击贪污贿赂,专门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规定了贪污罪,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了受贿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贪污罪、贿赂罪专列一章,这对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贪污贿赂罪”一章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收入罪,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斡旋贿赂罪等,都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
1.关于贪污罪。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贪污罪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第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与盗窃罪的区别。第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这是与挪用罪的区别。第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刑法对什么是公共财产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刑法专门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为什么要增加规定挪用公款罪?什么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有的相当严重。挪用与贪污不同,虽然主观上并不是侵吞,准备以后归还,但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因此,需要增加规定挪用公款罪。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呢?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三种情况规定为犯罪: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刑法针对有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专门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4.关于贿赂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又增加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为了鼓励介绍贿赂人自首、立功,特别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即斡旋贿赂罪。(www.daowen.com)
5.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时,往往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有些定为贪污或受贿,证据不足,但本人又说不出合法来源。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香港和一些国外的做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二,关于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这一点与企业等其他组织不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渎职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表现形式。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罪对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各种职务行为都是适用的。刑法除这些概括的规定外,还对一些重要部门、重要方面经常出现的一些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2)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私放罪犯或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予以减刑、假释的;(3)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5)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6)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7)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8)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9)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0)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11)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12)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13)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14)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l5)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16)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查结果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或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7)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等等。有了这些具体、明确的规定,更有利于对这些渎职犯罪的查处和惩办。
从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1)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与其他组织、企业不同。那么,企业等也有业务方面的渎职怎么办?刑法对业务渎职是另外规定的。(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有故意,也有过失。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中,有的是过失犯罪,如“严重不负责任”。(3)从行为来看,主要是作为,但也有不作为。例如,刑法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进行解救,就是不作为。
第三,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的规定。
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产,或者接受贿赂,怎么办呢?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刑法对此另外作了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业务渎职罪。同时,刑法还针对国有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容易发生腐败的行为,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关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两节中,规定了以下犯罪:(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2)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3)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6)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7)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8)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10)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等等。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和渎职等犯罪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惩治贪污腐败分子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随着情况的发展,经验的积累,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予以补充、完善。重要的是,应当很好地学习刑法有关规定,广泛宣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同时,对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要抓紧查处,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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