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称《纲要》)。《纲要》对“九五”时期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提出了今后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这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做好工作,实现《纲要》提出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纲要》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五个坚持”,其中一个就是“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纲要》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章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依法办案,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特别提出,要“加快廉政建设法制化步伐,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实现“十五”计划,需要各方面创造条件,其中包括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这是顺利实施“十五”计划的一个重要保证。
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他说,“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进入新世纪,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是全党同志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他说,必须“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只有“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
我国的干部队伍总的来讲是好的。同时,又要看到,有些腐败现象仍有蔓延之势,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和部门还相当严重。随着我党地位的变化,从一个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掌握着全国政权的执政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从计划经济转向建立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给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善起来,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实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乘隙而入,侵蚀我们的干部队伍,使一些干部经不起权、钱、色的考验而腐化堕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纪违法,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对于在新的历史环境下腐败滋生的客观条件和易发多发的可能性,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指出了,他说“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作的工作报告,2000年检察机关全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有45000多件。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18000多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300多件。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处级干部2600多人,厅局级184人,省部级以上7人。这仅是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的,还有未立案的,实际情况要比这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老百姓不同,是代表政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后果是极为严重的。腐败的问题不解决,关系到能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否依法治国的问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国家制定的法律怎么能得到贯彻执行?厦门特大走私等案件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腐败的问题不解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否得到贯彻,改革开放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否取得胜利的问题。例如,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猖獗,屡禁不止,为什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与一些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经商,徇私枉法,放纵甚至保护社会上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等腐败问题有关。这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腐败的问题不解决,关系到能否代表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如果腐化堕落,以权谋私,就会侵害人民利益,脱离人民群众,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发展下去,甚至会亡党亡国。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告诫我们,“坚决从严治党,坚决克服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如果脱离了群众,人心向背就会发生变化。中央告诫全党同志要认真借鉴近年来世界上一些老牌执政党垮台的教训,就是这个意思”。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他还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他提出,“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把反腐倡廉做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产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腐败问题也要从多方面入手,标本兼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法制是保证”,要“通过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www.daowen.com)
如何通过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呢?从立法方面看,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时,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机制上遏制腐败现象。这是贯彻江泽民同志和中纪委关于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制定或修改有关海关、税务、工商、质量监督、药品管理、土地管理、建筑管理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时,都把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在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制约、监督。例如,修改海关法时专门增加了第七章“执法监督”,对关长定期轮换制度和向上级海关述职制度、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制度、对海关的专项审计制度、海关关员任职和考核制度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又如,修改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时,有针对性地增加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检验机构不得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对所监督管理的产品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经营活动等,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执法权力参与市场营利活动,预防腐败发生。
第二,对执法机关,既要赋予必要的执法手段,以加强执法力度,又要严格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对公民的义务强调多,对保护其合法权益注意不够,对部门的权力强调的多,而应负什么责任则往往不规定的情况,特别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第六条)把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作为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些年来,国家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都强调执法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时,不仅给税务部门加强了执法手段,以保证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责任要求,作了充分的规定。
第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要作出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以上三部法是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对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应当遵守的纪律,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等等。还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等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一些单行法中,还根据该法的特点,对执法人员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第四,对违纪违法的要依法惩处,法律对此要提供依据。关于纪律处分,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有关贪污、渎职方面的犯罪问题,我国刑法专门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为惩处违纪违法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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