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发生效力的范围,包括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的什么犯罪适用,以及对过去行为的效力问题。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第一,属地管辖。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指什么?一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附件三没有刑法。因此,刑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当然,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驻军人员,既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要遵守全国性的法律,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刑法对香港驻军人员是适用的。二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属人原则。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在这个问题上,1979年刑法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比较窄的,只对涉及国家的几种犯罪,以及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犯罪适用。因为,那个时候在外国的主要是华侨。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对外开放扩大,出国的越来越多,经商的、务工的、探亲的、读书的、旅游的,等等,在国外犯罪的不少。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对某些犯罪就管不了,如盗窃罪、伤害罪,所以这次修订时作了修改,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都要适用刑法;对其他公民,原则上也适用,但开了个口子,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在国外的中国人,不仅要遵守当地国家的法律,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www.daowen.com)
第三,保护原则。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根据保护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和我国公民的权益规定的。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法定刑是三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首先肯定可以适用,要追究,有权追究。但是,也不是说所有的一定都要追究,因此用的是“可以”,这点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要“适用”刑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并且还规定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指对于某些国际公认为普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破坏国际社会良好秩序和损害人类利益的罪行,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具有哪一国国籍或者没有国籍,各国均有权对该罪行适用本国刑法予以惩处。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中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因此,这次修订刑法,对普遍管辖权专门作了规定。
修订后的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那么,在实施前怎么办?
在10月1日实施以前,仍然应当适用原来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补充修改的决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原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犯罪,在修订后刑法正式实施前,不能适用;如果修订后的刑法比原刑法处刑要轻的,虽然修订后的刑法还没有正式实施,但是在定罪处刑时,需要适当予以考虑。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后,还未审结的案件,当然就按修订后的刑法,根据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定罪处刑。
在修订后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怎么办?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刑法专门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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