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刑种类型及其重要作用

我国刑种类型及其重要作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国家采取哪些刑种,是与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采取杀、关、管、罚的办法。新中国成立后,管制刑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这种刑种,对一些犯罪较轻的,可以不关起来,而判管制,以体现区别对待,也符合世界目前关于刑罚的潮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对打击犯罪、震慑罪犯,维护治安,是有重要作用的。

我国刑种类型及其重要作用

刑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刑罚。一个国家采取哪些刑种,是与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在远古是同态复仇,封建社会广施体刑。现代社会废除体刑,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采取杀、关、管、罚的办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规定,主刑有五种:管制(三个月以上到二年以下)、拘役(一个月以上到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到十五年以下)、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经验,从实践看,基本上是合适的。这次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这些刑种,根据经验和问题,予以完善。主要修改是:一,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二,更多地使用财产刑。

第一,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

新中国成立后,管制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实际判处管制的很少。这次修订刑法,对管制刑要不要保留,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认为管制刑应当保留,并且要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是:

(l)我国五种主刑中,管制是唯一不剥夺自由的开放型的刑种。保留这种刑种,对一些犯罪较轻的,可以不关起来,而判管制,以体现区别对待,也符合世界目前关于刑罚的潮流。

(2)判处管制,放在社会上,可以运用群众的力量进行教育,有利于对其改造。

(3)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能够从事劳动或工作,不致妨害家庭的生活,如果关起来,有些家庭生活可能发生问题。

(4)刑满后,回归社会比较容易。同时,可以少关,减少监狱的压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管制对象是地、富、反、坏、右,后来对贪污分子实行机关管制。现在,适用管制的范围有所变化,要扩大适用管制的范围,凡是犯罪较轻,可以不关起来的,判管制。刑法在分则中,对此作了规定。

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年来情况发生变化,基层组织不如过去健全,人口流动性较大,由于执法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管制刑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这是这些年来判处管制刑较少的原因,也是有些同志主张取消管制刑的理由。为了发挥管制刑的作用,这个问题必须解决,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对管制刑予以完善。一是从制度上完善,这次修订刑法,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根据新的情况,予以修改完善。二是从组织上加强,必须健全和加强执法机关。除健全基层组织外,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充实和加强,配备专人负责管制的执行,这样,才能发挥管制的作用。不仅管制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对缓刑、假释、监视居住的,都有这个问题。

第二,充分使用财产刑。

1979年刑法规定了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但是用得不够,没有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随着经济犯罪的增加,越来越看出财产刑的作用。这次修订,注意了充分使用财产刑,特别是对经济犯罪

(1)罚金刑独立适用。对一些较轻的经济方面的犯罪,可以独立适用罚金。有一种意见,主张将罚金改为主刑。经研究,罚金独立适用有些是必要的,但也还要附加适用,如果改为主刑,就不能附加适用了。现在虽然列为附加刑,但已明确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www.daowen.com)

(2)增加了财产刑的力度,凡是经济方面的犯罪,要重罚,大多规定了并处罚金,不是可罚可不罚,而是要并处。同时,对罚多少,如何计算,能具体规定的,尽量作出规定,有的是违法所得的多少倍,有的是绝对金额。

(3)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如果不交怎么办?这次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天灾、人祸等可以减免外,必须收缴,什么时候发现有财产,什么时候就收缴,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同时,分则中还特别规定,如果有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院判决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第三,关于死刑。

我们党和国家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

首先,对死刑不能废除,特别是我国目前的治安形势还相当严重。因此,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特别严重的其他一些犯罪,最高刑规定了死刑。对这些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正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保护公民的权利。

同时,在适用死刑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要十分慎重?

(1)死刑与其他刑罚不同,其他刑罚错了,可以纠正,而死了无法复活。

(2)保留活证据,有利深挖、侦破其他案件。有些重大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一系列人,破一个案,可以挖出一串案件。判处死刑,有的线索就可能断了,保留活证据,有利深挖其他犯罪分子。

(3)一个人判死刑,对其家属有影响,太多了,有副作用,可能形成一个对政府不满的社会基础。

对死刑的作用,要正确认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对打击犯罪、震慑罪犯,维护治安,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不能说只有死刑才能起震慑作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也是很重的,也可以起到预防犯罪和震慑的作用。为了根本解决社会治安和经济犯罪严重的问题,不是单靠判处死刑就能解决问题的,必须综合治理,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死缓是我国特有的制度,是在长期斗争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可以减少执行死刑的人数。原来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在实践中发生一个问题,有的犯人既不能说“确有悔改”,也不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怎么办?去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提出这个问题,将执行死刑还是改判的界限改为是否有“故意犯罪”,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故意犯罪”,执行死刑。这样比较明确,好执行。实际上,条件也放宽了,在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不能说没有(如越狱),但只是极个别的,实际上被判处死缓的,基本上不执行死刑了,这也是符合设立死缓制度的初衷的。这次修订刑法,就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有两种人不能判死刑,一是审判时怀孕妇女,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1979年刑法规定是,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缓。1979年提出的刑法草案中,原来也没有可以判死缓的规定。有一些人强烈要求,对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特别严重罪行的也要判死刑。后来研究,对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就加了一个可以判处死缓。这次修改时,经过与公、检、法等部门共同研究,把可以判死缓去掉了。因为:一,国际公约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判死刑,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我国参加了这个国际公约,是要遵守的。二,对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有区别,这是符合对未成年人的政策的。

最后,谈谈保安处分。有些情况虽然不构成犯罪,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为社会安全,需要采取保安处分。关于保安处分,有的在刑法中作了规定,有的是在其他法中规定的。我国现有的保安处分,主要有:一,收容教养。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二,强制医疗。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三,强制戒毒。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刑法修订后,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仍然有效。四,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社会治安,多次行政处罚不改的,可以劳动教养。关于保安处分的问题,这次修订刑法没有涉及,需要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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