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一般来讲是自然人,1979年刑法没有对单位犯罪作规定。近年来,出现了单位犯罪(或称法人犯罪)的问题,主要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最早是在1987年海关法和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单位走私罪。后来陆续在一些补充规定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如偷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这次修订刑法时,在总则中专门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什么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构成的要件,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单位决定的,或者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负责人决定的;二是由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是非法利益是属单位而不是给某个个人的。过去有一种说法,只要不进个人腰包,就不是犯罪,这种说法不对。例如,单位走私,虽然没有进个人腰包,也是犯罪。这样规定,对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对单位犯罪如何处刑?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判处刑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问题。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次修订,对什么是犯罪集团,明确作了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近些年来,出现了犯罪集团,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严厉打击。1979年刑法规定,对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讲,直接实施抢劫、杀人等犯罪,往往是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去进行的,在追究时,要把所有犯罪都查清是否是犯罪集团头头组织、策划、指使的,有时有困难,如查不清,又不好处理。为了严厉打击犯罪集团的头头,这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就是说,不管是不是你组织、指使的,都要全部负责。(www.daowen.com)
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成员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区别。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当区别对待。
第三,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一般可分为犯罪预备、实施犯罪两个阶段。实施犯罪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既遂,一是未遂。在实施犯罪阶段,还可能出现中止犯罪。刑法对此作了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着手实施犯罪的,是实行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预备犯罪、未遂、既遂和中止,由于情况不同,后果不同,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当区别对待。对预备犯,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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