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负刑事责任行为的立法工作纪事

不负刑事责任行为的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负刑事责任行为的立法工作纪事

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一,关于正当防卫行为。

追究惩罚犯罪,是国家侦查、司法机关的职权。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可以捉人、定罪,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特别规定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但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和其他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呢?一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二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有一定限度,也是必要的。但是,什么是“必要限度”?什么是“不应有的危害”?在实践中不好掌握,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有些人存在顾虑,不敢进行正当防卫。

现在,有些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抢劫、行凶等犯罪活动,被害人或者在场的人不敢与犯罪斗争。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也要采取各种办法,如依法惩办犯罪分子,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和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见义勇为的人进行奖励,对因此受到伤害的给以救助,等等。同时,为了使公民敢于进行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也需要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予以完善,明确和放宽正当防卫的界限。

这次修改刑法,首先肯定“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将“超过必要限度”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改为“应当”。特别是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增加了无限度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修改,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鼓励见义勇为,敢于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制止犯罪。

第二,关于紧急避险行为。(www.daowen.com)

什么是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1979年刑法就有的规定。

第三,关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世界各国刑法都是如此的。拿人民警察来说,人民警察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或者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以及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当然不能负刑事责任,因为他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如果要负刑事责任,那么谁还敢严格执行职务?这对制止严重犯罪、打击犯罪是不利的。当然,如果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是依法执行职务。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有的地方把执行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混淆了,有的人民警察在抓捕罪犯受到暴力攻击时开枪把人犯打伤了,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追究。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是不同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正当防卫是为了免受不法侵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是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而且有追捕、惩治犯罪等职责,而正当防卫仅限于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界限是否过当,执行职务是否违法,是依法执行职务,还是违法执行职务。要把这两种情况区分清楚。

1979年刑法没有对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作规定。这次修订刑法时,对此要不要规定?修订草案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职务行为作了规定,但最后没有写入刑法。没有写,不是说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负刑事责任。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明确的,那为什么在刑法中没写呢?一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不仅是人民警察,还有其他人员,例如,海关提出缉私人员,军队提出军人等。如只规定人民警察,那么对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怎么办,怕产生误解。二是,其他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和根据人民警察法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武器,使用警械、武器时要遵守什么,都有规定,可依照这些规定执行。三是,国外同种情况也不是都在刑法中规定,有些是在其他法中规定的。

就这个问题作一个说明,刑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负刑事责任,是明确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去办。当然,如果违反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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