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渎职罪和贪污罪的立法进展

渎职罪和贪污罪的立法进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这次,将贪污罪、贿赂罪从侵犯财产罪中拿出来,单列一章,就表明对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重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挪用、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作了规定。关于贿赂罪,这次增加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有了这些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这些渎职犯罪的查处和惩办。

渎职罪和贪污罪的立法进展

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是当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中央对此十分重视,老百姓也十分关注,这是这次修订刑法的又一重大问题。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这次,将贪污罪贿赂罪从侵犯财产罪中拿出来,单列一章,就表明对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重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挪用、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作了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由于政企分开,以及出现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在实践中就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财产算不算公共财产,政企分开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多大,国家派到中外合资企业的人员,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提出,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财物被管理、经营人员侵占了,怎么办,对私人企业财产如何保护。

对私人的合法财产,我们是保护的。过去侵犯私人合法财产的犯罪,主要是抢劫、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这些在刑法中都有规定。随着经济改革深入,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贪污罪管不了,按盗窃罪也不确切,这就发生侵占罪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5年在通过《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时,规定了侵占罪。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的,是侵占罪,但刑罚最高为十五年,比贪污罪要轻些。对国有公司怎么办?这个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以上罪,按贪污罪处罚,也就是说,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犯以上罪,按贪污罪处罚。那么,国有公司派到合资企业中的人员,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是按侵占罪还是按贪污罪处理,在实践中产生不同意见。

这次修订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有各种各样意见。经过研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基本按原刑法规定的范围,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就明确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什么是公共财产?除了原规定的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外,又增加一项,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也属公共财产。

根据这些规定,按贪污罪定罪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三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其他人员,则按侵占罪定罪处刑。四是,还有一种人,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怎么办?这次规定,以贪污罪论。这种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为了保护国有财产,对他们也按贪污罪处罚。其他的,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都按侵占罪处罚。

关于贿赂罪,这次增加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即斡旋贿赂罪。

关于渎职罪。这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www.daowen.com)

1.将原来的玩忽职守,区分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几种情况。

2.量刑提高。原规定是五年以下,这次修改,一般的三年以下;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某些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到十五年。

3.具体化。对一些重要部门、重要方面常出现的一些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具体作出规定。

除保留了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私放罪犯和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予以减刑、假释的犯罪外,增加规定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等等。有了这些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这些渎职犯罪的查处和惩办。

4.渎职犯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等人员的业务渎职,在其他章节中规定。

再一个问题是,现在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大问题。为了保护国有财产,惩治有关犯罪分子,除规定贪污、挪用等犯罪外,增加规定了以下犯罪:一,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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