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现在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刑法的重要任务。
1979年刑法原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规定,比较概括,只有十五条,投机倒把罪是一个“大口袋”。1979年以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开放不断扩大,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经济犯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次修订刑法,对经济犯罪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分为八节,一共九十二条,是分则中最多的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九十一条)
第一节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原来是包括在投机倒把罪中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的损害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作了规范,后来又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根据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了《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修订刑法时,把这个决定的内容修改补充为一节。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特别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保障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犯罪,作了规定。对坑农、害农的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这次修改,主要是对一般伪劣商品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问题,原规定是按违法所得多少来划分的,实践中发生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是否要扣除成本等,有时不好办,因而使一些案件拖了下来。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来计算。对有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所以打击不利,往往与某些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有关,这次特别在渎职罪中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是走私罪。原来走私罪只有一条,什么行为算走私,没有具体规定。1987年制定了海关法,对什么是走私,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海关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这次改为一节。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牟利或传播的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以及走私一般物品犯罪,分别作了规定。同时,对单位走私、武装走私作了规定。
这次修改主要有两点:一是,走私一般物品,原来是按走私物品价额计算的,这次修改为以偷逃应缴税额计算,因为不同物品,征收的税额是不同的。二是,过去对单位走私,构成犯罪的标准比个人走私要宽,处刑比个人走私要轻。为了打击单位走私,这次将单位走私构成犯罪的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刑,与个人一样。
第三节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就规定了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中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对这种犯罪没有追究。1995年制定了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通过了《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这一节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犯罪;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罪;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罪;清算时隐匿财产罪,等等。(www.daowen.com)
第四节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是金融诈骗罪。随着金融制度的改革,金融方面的犯罪情况突出,危害十分严重。1995年以来,相继制定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以及担保法。根据这些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这两节规定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利用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保险欺诈罪等。修订刑法时,还针对出现的一些情况,增加规定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证券交易的犯罪,包括内幕交易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罪和操纵证券交易罪。同时,还对洗钱犯罪,作了规定。
第六节是危害税收征管罪。1992年随着税收征管法的制定,通过了《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5年针对随着税制改革出现的新问题,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作了规定。
第七节是侵犯知识产权罪。1979年刑法只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有规定。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制定,对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作了规定。这次修订,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对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作了规定。原来投机倒把罪是一个“大口袋”,这次修订,对投机倒把罪加以分解,除前面几节所规定的犯罪外,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今后,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再使用投机倒把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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