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刑法的首要任务。新中国建立四十多年了,我国政权是巩固的,也要看到,国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图谋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分裂活动,一刻也没有停止,有的时候还相当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条文最少,一共十二条,但极为重要。关于这一章,有四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罪名。这章原来是“反革命罪”,这次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什么改?实质有没有变?实质没有变。1979年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要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个问题没有变,修订后的刑法,在刑法的任务、什么是犯罪行为的规定中,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那么为什么要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罪是沿用过去的,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人民没有掌握政权,在共产党领导下进行革命,国民党反动政府镇压革命,是反革命。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要继续肃清反动派残余势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完成后,还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那时,罪名称反革命罪是确切的,后来就一直沿用这个罪名。现在,新中国建立已经四十多年了,人民掌握了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现在的任务是,要维护、保卫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凡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王汉斌同志在说明中说,“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更合适”。
二是,对客观存在的最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否管得住?修订后的刑法,这一章的条文减少了,有些罪名,如反革命组织、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没有专门规定,会不会管不住?不会。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三个。一,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罪。通常称卖国罪,这条仍然有。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1979年刑法对这两个罪,是规定在一条中的,这次分列两个罪,并且具体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虽然反革命组织、反革命煽动,不作为单独的罪名,但已经包括在前面两条中了,这样更加科学。同时,还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并增加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这些犯罪,要从重处罚。所以说,是管得住的。(www.daowen.com)
三是,根据现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新情况,作了一些修改。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的间谍罪,是“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在和平时期,很难说是“敌”,这就窄了。同时,有的人出卖情报,并不一定都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是为了钱。如果主观必须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对象必须是“敌人”,那么有些就管不住了。所以,在制定国家安全法时,扩大到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次刑法修订时,就这么改了。另外,还增加了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修改、补充后,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情况,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斗争。
四是,有的犯罪适用其他罪名。将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罪,移到其他章节。原刑法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爆炸、放火、决水、劫机、杀人的,是反革命破坏罪和反革命杀人罪。在实践中,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些不好确认,同时,这些犯罪,其他章节都有规定,而且量刑也是很重的,最高都有死刑。所以,可以按有关犯罪判处。这样,既不会放纵这些罪犯,又有利于及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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