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则

《立法工作纪事》: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则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979年刑法基本上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制定的,当时就规定了,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要“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在程序上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样,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又大大前进了一步。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基本原则,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立法工作纪事》: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则

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要求体现在刑法上,重要的是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针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提出来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处以什么刑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最根本的。二是,不溯及既往,这是根据前面的要求,引申出来的。三是,要求对罪状和量刑的规定,具体、明确。

1979年刑法基本上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制定的,当时就规定了,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要“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说,什么是犯罪和处以什么刑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依法判处。但是,当时由于对有些罪规定得比较原则,对有些罪因不成熟没能规定,同时考虑到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扩大,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重大的犯罪,所以在以法定为原则的前提下,保留了程序非常严格的类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在程序上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次修订,对类推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取消类推是符合法制发展要求的,问题是条件是否具备。经过研究,大家认为取消类推的条件已经具备,因为:一,这些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惩治犯罪的补充规定,特别是惩治经济方面的犯罪,虽然不能说全包括了,但基本上有了。二,刑法实施十多年来,实际适用类推很少,并且主要是像破坏婚姻家庭这类犯罪,取消类推影响不大。今后,会不会出现一些分则没有规定的新的犯罪?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出现一些新的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刑法能对重大的犯罪基本上作出规定,就不致影响大局。所以,这次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取消了类推。这样,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又大大前进了一步。

关于不溯及既往,对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是不一样的,有个发展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镇压反革命,肃清残余反动势力,不能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否则就不能镇压反革命,保卫人民政权了。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也是如此,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政权后,将法国皇帝送上断头台,当时是根据什么法律?同时,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初,由于不可能马上制定完备的法律,因此,有法律的依法律,没有法律的依政策。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特别是1956年中共八大以后,情况不同了。刑法第二十二稿就已经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犯罪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从旧的原则。(www.daowen.com)

1979年制定刑法时,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要不要追究?或者刑法规定的处刑比行为时法律规定的处刑要轻,是否要按重的判处?既然现在不认为是犯罪了,或者处刑轻了,还要按当时法律追究或者处重的刑罚,是不合适的。因此规定,如果行为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罪刑法定就要求,对各种犯罪的罪状和量刑,要规定得具体明确。法律与政策不同,应当具体明确,这样才有利于遵守和执行。1979年制定刑法时,也是想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正如前面说的,对有些犯罪由于经验不够或者相关法律还没有制定,具体不了,只能比较概括、原则。这次修订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对有关犯罪的罪状和量刑,加以补充、完善,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1979年刑法分则是一百零三条,修订后增加到三百五十条。

这次把类推取消了,今后如发生新的犯罪怎么办?这就给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任务,能够适用司法解释的,要及时进行司法解释,需要补充规定的,要及时通过立法解决。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基本原则,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当然,这也是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彭真同志1979年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其中有刑法、刑诉法)中,专门讲了这个问题。他强调指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当依法制裁”。这是个十分重要的原则,现在强调这个原则,是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因此,这次修订刑法时,在总则中专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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