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存在问题,需平衡、调整

立法工作纪事,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存在问题,需平衡、调整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不同性质的犯罪、不同情节、后果,应当规定不同的刑罚、不同的量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犯罪的相关补充规定中,有关罪名的规定,不能说没有问题,但总的讲问题不是太大,但有关各种罪的量刑,就需要进一步平衡、调整。初步统计,现在适用死刑的,已有七十多个罪名。重大经济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判处死刑,有的线索就可能断了,保留活证据,有利于深挖其他犯罪分子。

立法工作纪事,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存在问题,需平衡、调整

刑法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基本是合适的,有些需要进一步完善。问题是,分则中对各种犯罪的具体量刑,需要统一平衡、调整。前面说了,我们实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要具体落实到分则关于对各种犯罪处以什么刑罚的规定中。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如暴力型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同)、不同情节、后果,应当规定不同的刑罚、不同的量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犯罪的相关补充规定中,有关罪名的规定,不能说没有问题,但总的讲问题不是太大,但有关各种罪的量刑,就需要进一步平衡、调整。对刑罚的完善、调整,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刑予以完善。

我国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只有管制是不关起来的刑种,我国长期以来,对犯罪分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杀、关、管的办法,对那些不是必须关起来的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加以管制。1979年刑法规定适用管制刑的范围较少,今后应当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对一些犯罪较轻的,可以不关起来,而判管制。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体现区别对待;二,可以少关,可关可不关的不关;三,有利改造;四,被管制分子能够参加劳动,不妨碍家庭生活(如劳役,没有报酬,家庭生活可能发生问题)。

现在,由于执法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管制刑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必须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刑予以完善。应当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从制度上完善,例如,规定被判处管制的应当遵守什么,如果违反了怎么办;二是从组织上完善,必须健全和加强执行机构。除健全基层治保组织外,基层公安机关要充实和加强,配备专人负责管制的执行,这样,才能发挥管制的作用。不仅管制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对缓刑、假释、监视居住的,也有这个问题。

第二,多用财产刑,有的可以单独适用。特别是对经济方面的犯罪,要加重财产刑。同时,对资格刑也要考虑。

第三,徒刑刑期适当延长,这样有利对不同犯罪区别对待,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压缩无期徒刑、减少死刑。

第四,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

关于死刑问题,是这次刑法修订工作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难度最大的问题。

我们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不废除,但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对此,毛泽东同志有一系列论述。1979年刑法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有七条,其中反革命罪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可以管九条,所以是十六条,主要是对反革命罪和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这些年来,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经济方面犯罪情况严重,在一些关于惩治犯罪的规定中,增加了死刑。初步统计,现在适用死刑的,已有七十多个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3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时,所以不直接修改刑法,而是通过决定,就是因为,从长远看,国家的刑法典不能规定那么多死刑,拟在社会治安、经济秩序情况有所好转后,这两个决定就不适用了。

这次刑法修订遇到一个问题,是否将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中增加的死刑,都编入刑法?是否要减少?适用死刑的范围应是什么,一般纯经济犯罪要不要判死刑?(www.daowen.com)

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经济犯罪十分突出,“严打”不是短期的方针,要管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因此主张将现有的死刑,全部编入修订后的刑法,不能减少,有的提出还要增加一些死刑。

座谈中多数同志认为,在修订刑法时,现有死刑不能都编入,要减少。刑法是国家的重要基本法律之一,修订后的刑法要稳定一段,不要轻易修改,死刑这么多,不合适。关于死刑适用范围,应当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暴力型犯罪,纯经济方面的犯罪,原则上不要适用死刑(贪污、受贿、走私武器等保留死刑),可以长判,在经济上使其倾家荡产,不使其有利可图,同时增加资格刑,剥夺其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理由是:

一,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死刑不废除,但不能多,适用要十分慎重。减少死刑,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死刑的方针。

二,符合罪罚相当的原则。重大经济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如何处罚,应当根据罪罚相当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刑罚。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杀人罪是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是财产,目的是迷恋享受。针对经济犯罪的这个特点,把他关起来,长判,严重的判无期徒刑,一辈子不让出来,在经济上没收财产,使其倾家荡产,不使其有利可图,符合罪罚相当的原则,也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三,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严惩,但要根本解决问题,关键是要做好各方面工作,进行综合治理。例如,要减少经济诈骗犯罪,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管理,减少漏洞,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以防止、减少犯罪。二是对已发生的犯罪,能够及时破案,严格依法追究。如果不做好各方面工作,对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破案依法追究,规定死刑再多,也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如果做好各方面工作,减少死刑,对经济秩序不会有大的影响。

四,有利我们要求引渡,将罪犯捉拿归案,挽回损失。有些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往往携款逃往外国,或者将赃款向外转移。为了捉拿归案,挽回损失,需要采取引渡的办法。现在,世界各国保留死刑的国家,没有对纯经济犯罪规定死刑的,我们如果规定死刑,有的国家就会找借口,不予引渡,反而不利我们要求引渡,捉拿归案,挽回损失。如果不能引渡,一些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反而不会害怕,因为有了避风港,只要逃到外国,你就拿他没有办法了。

五,有利于深挖,侦破其他经济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往往涉及一系列人,破一个案,可以挖出一串案件。判处死刑,有的线索就可能断了,保留活证据,有利于深挖其他犯罪分子。

六,死刑太多会有副作用。一个人判死刑,对其家庭有影响,太多了,可能形成一个对政府不满的社会因素。

七,与世界趋势符合。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范围也是极少的。当然,我们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但对世界趋势也不能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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