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分则只有一百零三条,对有些犯罪的规定比较原则,有的犯罪没有规定。这次修订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根据情况的发展,大量充实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犯罪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与各种犯罪进行斗争,实现刑法关于五个保卫的任务。同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这次刑法修订稿中分则大大增加了,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多个关于惩治犯罪的补充规定,吸收到刑法分则中来。座谈中,大家提出,还要增加一些罪名,对现有罪名如何规定得更科学、准确,也提出了一些好意见。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各种犯罪要规定得明确具体。当然,也不是绝对的,要考虑实际情况,例如,什么是数额较大,什么是数额巨大,如何具体规定,有没有条件具体规定,这次座谈中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我看,从实际出发,首先要强调,凡是能具体的应当尽量具体,有些实在具体不了的,只好较原则的规定。这是我们历来的指导思想。
重点是要充实、完善有关反革命罪、经济方面犯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危害社会治安方面的犯罪。
第一,关于反革命罪。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刑法的首要任务。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国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图谋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我们的国家。因此,这章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绝不能削弱。这一点,首先要十分明确和坚定,不能有任何丝毫的含糊和动摇。
刑法关于反革命罪一章,是以五十年代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基础制定的。现在,敌对势力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重点、手法等,与新中国成立初相比,有很大发展和变化。在修订时,要结合这些变化,加以补充修改,以便能更好地与危害国家的犯罪进行斗争。例如,间谍罪,刑法规定的是给敌人提供情报,“敌人”的范围就小了,在和平时期,不是敌国,给境外组织、人员提供情报,也是间谍罪,要判刑,国家安全法对此作了补充。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补充,应很好结合实际进行研究。
这章的罪名如何规定更合适,也要进行研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人民没有掌握政权,在共产党领导下进行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国民党反动派镇压革命,是反革命。在新中国成立初,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要继续肃清反动派残余势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完成后,还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那时,罪名称反革命罪是正确的,后来就一直沿用这个罪名。现在,新中国建立已经四十多年了,人民取得了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现在的任务是,要维护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凡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都是危害国家的犯罪。罪名如何定更合适,可以研究,这个问题要请示中央决定。
第二,关于经济方面的犯罪。(www.daowen.com)
法律是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关于经济方面犯罪的补充修改,是这次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1979年刑法原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规定,比较概括,只有15条,投机倒把罪是个大口袋。1979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经济方面的犯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大量补充和完善经济方面的犯罪,将投机倒把罪予以分解,具体作出规定。同时,需要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
第三,关于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
惩治腐败,廉政、勤政建设,是当前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中央十分重视,老百姓也十分关注,这是刑法修订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贪污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经过这些年的实践,有什么问题需要修改、补充。一是主体,现在政企分开,经济形式也多样化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为好?是否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不要包括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有,国家或国有企业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也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是否就按侵占罪处罚?二是,客体,贿赂罪的客体,除财物外,要不要包括财产性利益,界限如何划。三是,还要补充一些罪名。
关于渎职罪,主要问题是:一,如何规定得具体、明确,以便更好地适用。规定哪些,如何规定,要划清政纪与犯罪的界限。二,刑罚要适当提高,提高多少。
第四,关于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这也是大家十分关心的,因为这些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往往是广大老百姓。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根据这些年实践经验,有什么需要补充、修改或具体化的。二是,流氓罪是一个大口袋,需要分解具体作出规定。三是,一些地方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出现了高科技的犯罪(如计算机方面的犯罪),对这些应当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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