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刑,取消类推,进一步完善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我国对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是不一样的,有个发展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镇压反革命,肃清残余反动势力,不能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否则就不能镇压反革命,保卫人民政权了。同时,新中国成立初由于不可能马上制定完备的法律,因此有法律的依法律,没法律的依政策。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特别是中共八大以后,情况不同了。刑法第二十二稿就提出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什么是犯罪行为和处什么刑罚要由法律规定,这是很大的变化。到1979年制定刑法时,增加了从轻的原则,又前进了一步。但是,由于分则对有些罪规定得比较原则,对有些犯罪因经验不成熟没能规定,同时考虑到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扩大,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重大的犯罪,所以在以法定为原则的前提下,保留了有非常严格程序的类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七十九条)。
这次研究修订,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取消类推,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刑。这样,在法定原则上又前进了一步,是符合法制发展的要求的。现在取消类推的条件基本具备:一、这些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惩治犯罪的补充规定,特别是惩治经济方面的犯罪,虽然不能说全包括了,但基本上有了。二、刑法实施十多年来,实际适用类推的很少,并且主要是破坏婚姻家庭罪,取消类推影响不大。刑法修订后,会不会出现一些分则没有规定的新的犯罪?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出现一些新的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刑法能对重大的犯罪基本上作出规定,就不致影响大局。因此,这次修订时,在分则中,对各种犯罪要规定得周密些。同时,今后要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www.daowen.com)
第二,对1979年刑法遵循的其他几条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责任采取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和罪责自负、不株连的原则;罪罚相当的原则;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在总则第一章中明文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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